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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神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司法护航高质量发展是检察机关重点工作面向。本次“75号咖啡·法律沙龙”围绕“做实‘检察护企’推进跨区域司法保护 保障长三角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这一主题,邀请沪苏浙皖检察机关代表和专家学者共聚一堂,聚焦如何高质效跨区域检察履职,践行“三个善于”,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各类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创造稳定、透明、规范、可预期的法治环境,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展开研讨。
长三角地区是民营经济起步最早、发展最快、最具代表性的地区之一。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要求完善检察机关服务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协作配合机制。请各位谈一谈长三角民营经济法治保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高度重视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问题。2023年7月,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在充分肯定民营经济重要地位和作用的基础上,明确提出要“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并通过31条具体措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2023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近期若干举措的通知》,从6个方面提出了更加具体的措施。随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设立专门机构民营经济发展局,聚焦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离不开法治保障作用的充分发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必须进一步强化法治保障。在实践中,部分区域侵害民营企业与企业家合法权益的问题仍然较为突出,亟需通过加强法治予以应对。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长三角区域法治的重要保障作用,以更加完善的法治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对民营企业来说,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对民营企业家来说,法治是最可靠的定心丸。民营企业当然需要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但是如果民营企业运营中出现的刑事风险过于密集,那么其带来的“水波效应”对于市场经济就极具损伤性。随着近年来我国发展的外部环境急剧变化,不确定、难预料因素显著增多,给现阶段我国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严峻的挑战。现实中,法治对于民营经济的保护和支持也还存在一些不足,立法还不够完善,政策存在重制定、轻执行的问题,对民营经济的追责与保护存在不平衡,在行业准入方面仍然存在部分不平等,民营经济依然面临着“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的无形障碍。为此,要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进法治建设,将对民营经济的平等保护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各个环节,全方位优化营商环境,为民营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长三角法治保障的重要性可以从三个关键词破题:一是“民营经济”,民营经济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可用“五六七八九”来概括,即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民营经济、民营企业在稳定增长、推动创新、增加就业、保障民生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二是“长三角”,长三角历来是民营经济的发展重地,2023年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中,222家企业来自长三角地区,167家参与了长三角一体化国家发展战略。三是“法治保障”,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民营经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要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做实对各类经营主体的平等对待和平等保护,通过营造稳定、公开、透明、规范、可预期的法治环境,运用法律制度为民营企业的发展解绑,为民营企业家排忧解难,用法治力量稳定预期、提振信心,鼓励创新创业创造,更好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长三角区域经济发展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接近,民营经济在整个区域起到稳增长、促转型、稳就业、保民生的重要支撑作用。可以说,民营经济撑起了长三角经济的“半壁江山”。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推出了一系列政策举措,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一段时间以来,不少民营企业在发展中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比如“原罪论”“离场论”等噪音杂音没有得到有力批驳,造成不良影响,民营经济发展信心受到了一定的影响。面对新情况新形势,2023年7月19日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明确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释放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不是权宜之计,而是长久之策,是党的大政方针、不会变也不能变的强烈信号,也揭示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工作路径。
我们应从为建设中国式现代化示范区提供基础性、战略性支撑的高度,充分理解实施长三角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的重要性、紧迫性,努力为构建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总的来看,长三角区域检察司法协作经过近年来连续推动得到了不断加强,“四大检察”在为长三角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方面都发挥着重要意义。一是在涉民营企业刑事检察监督方面,可以通过重点打击侵犯民企合法权益的非法高利放贷、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以及利用网络实施的敲诈勒索、损害商誉等严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犯罪,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二是在涉民营企业民事生效裁判和执行监督方面,可以通过依法办理债权债务、劳资纠纷、企业破产等护企案件的方式,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还可以通过涉企信用惩戒民事执行监督为企业和其经营者修复信用。三是在涉民营企业行政检察监督方面,可以加强行政处罚、行政补偿、行政协议等领域法律监督。四是在办理涉民营企业公益诉讼案件方面,可以开展护航安全生产等有利于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工作,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增强对企业权益保护。
2020年,习主持召开扎实推进长三角发展一体化座谈会,会议首次将安徽纳入长三角,自此安徽依托长三角区域优势加速发展,进入经济发展“快车道”,民营经济发展迅猛,在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人工智能等领域涌现了一大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民营高科技企业,可以说,民营经济是安徽省内、乃至长三角地区的重要发展引擎。长三角地区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推出了一系列发展民营经济的举措。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为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保障长三角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是一项国家战略,作为中国最具活力经济圈之一的长三角经济圈,各项经济、技术的发展一直走在前沿,民营经济是其中的重要发展力量。长三角经济圈先进的发展理念、成熟的管理服务模式、完善的基础配套设施,都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保障,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在长三角这个最具活力的经济圈,建立标准统一、衔接机制顺畅的跨区域检察保护体系,将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一个安全、安心的法治环境,形成与高质量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法治化一流营商环境,必将带动区域经济的进一步腾飞。
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保障是长三角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方面。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检察职能,在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促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上出实招、见实效彩神。请各位专家谈一下更好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提供法治保障政策和理论基础?
我从理论角度谈谈对涉案民营企业的保护标准、尺度问题。一是严格落实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按照犯罪构成要件,慎用兜底条款,准确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围绕民营企业保护相关主题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如发布的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典型案例,进一步体现民营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企业内部腐败行为惩治、促使企业合规守法经营等多方面开展检察履职情况。二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涉案企业应当考虑其一贯表现、认罪认罚等方面,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不能“一阵风”打击,也要避免一味从宽,既要打击有力度,也要司法有温度。落实好“三个善于”的要求,统筹法理情的有机统一,提升办案质量与效果。三是改变“先刑后民”的思维定势,区分具体情形,必要时可以“刑民并进”,保障企业家的民事权利。在现有制度下,可以积极探索保障企业家民事权利的举措。比如,允许企业家在羁押期间签署与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文件,降低因企业家被羁押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负面影响,避免“案子办了,企业垮了”。四是建立对涉案企业的托管制度。企业管理需要具有一定经验或专业知识,企业家涉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有的企业由政府接手继续经营,经营效果不好。为防止托而不管,保障企业职工的就业,避免企业破产,衍生社会不稳定因素,从立法层面建立涉罪企业托管制度有其必要性,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中破产管理人的相关规定,明确托管企业仅限于企业的实际经营者因涉嫌犯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明确由政府职能部门选择专业的组织机构托管;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检察机关予以监督。五是落实维护民营企业家和企业声誉的相关规定。民营企业家的声誉是企业形象的重要名片之一,企业家的声誉直接影响企业的发展和市场竞争力。对于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人员的举报,经查证失实的,应当按照检察机关举报工作规定,及时采取适当方式澄清事实、公开查处结果,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和经营人员的声誉,最大限度减少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检察机关坚持把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作为服务大局的重要内容,加强保障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出台加强民营企业司法保障的文件,如2023年最高检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今年3月25日,沪苏浙皖检察机关召开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聚焦长三角地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会签了《沪苏浙皖检察机关关于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长三角区域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沪苏浙皖检察机关涉案企业合规协作工作办法》等文件。针对实践中存在企业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和犯罪地分离,异地企业合规显现出流程不清等问题,积极搭建制度化规范化异地合规沟通协作机制,推进长三角区域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处理衔接有序,共同引导企业加强合规建设,进行合法经营,也为全国跨区域检察协作提供参考借鉴。
应勇检察长强调,必须将“把非经济性政策纳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等要求落实到检察工作中。涉民营经济案件司法政策、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是长三角民营经济法治保障的重要内容,请各位专家谈一下目前长三角民营经济跨区域检察协同保护的实践重点和堵点?
总的来看,长三角区域司法协作经过近年来连续推动得到了不断加强,但具体到相关政策、法律适用标准上,“你出你的,我出我的”“你用你的,我用我的”等单向模式仍存在。主要的困难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认识上求同不足。实践中,关于法律适用标准等要不要、能不能统一还存在一些认识上的分歧和疑惑。反映到实践中,表现为虽然出了不少的协作意见,但一般表述较为宏观而较少触及操作层面;在具体的办案中也会把地方政策置于区域政策之上,使区域政策协同效力大打折扣。二是在协作中联动不足。目前,四地检察机关的协作主要集中于线索转交、协助调查取证、讯(询)问等事务性协作,涉及实质性内容的办案协作还比较少。比如在办理民营企业管理人员涉嫌犯罪案件中,对处于关键岗位、可能影响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具体界定以及民营企业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范围等,都缺乏统一标准。三是在执行中落地不足。从2016年至今,仅在长三角检察协作机制框架下,就以平均每两年一个的速度推出涉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彩神,在市、县层面的相关协作制度就更多。但根据我们调研掌握的情况看,在相关机制的落实中“盲区”不少,企业尤其是省域外企业获得感不强的情况不在少数,主要原因在于检察政策与企业需求匹配度不够,影响政策发挥的整体作用、现实作用。
长三角区域协作目前有三方面困境:一是打击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协作联动较少,尚未形成跨区域打击合力,没有针对长三角地区的犯罪特征、案发特点形成常态化协作打击机制。长三角侵犯民营企业权益的犯罪主要集中在侵犯知识产权、合同诈骗等领域,这些犯罪在区域内具有一定共性,但区域内协作打击的情况较少;二是跨区域合作存在空白地带,比如,对外省犯罪嫌疑人需要取保候审的,依法应当由其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但是当地公安机关往往需要办案地检察机关当面移交犯罪嫌疑人以及另行递交公函等,执行难度较大,在这方面跨区域检察机关之间协作机制尚未建立。还比如,在惩治跨区域虚假诉讼方面,线索共享渠道还不通畅。民营企业涉案企业合规,办案过程中发现异地考察协作机制不完善,虽然《长三角区域检察协作工作办法》对长三角地区检察机关开展异地协作的方式、流程等提出了明确意见,但大多属于宏观层面的意见,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办案人员仍然有很多困惑;三是跨区域社区矫正方面,2019年底沪苏浙皖四省市签署《沪苏浙皖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又正式出台社区矫正法,其中对于部分事项的规定存在冲突,上述《管理办法》的规定存在滞后性。
去年最高检制定的《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关于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以及正在开展的“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对涉民营企业案件司法政策、法律适用标准等问题都有最新要求,解决了许多办案实践难题。但是,在个案办理中全面准确落实司法政策仍存在一定难度,比如对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中从严和从宽政策导向把握还不够全面准确,还需要进一步发挥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此外,长三角地区检察机关面临的一些涉企法律适用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比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等罪名,以及刑法修正案十二修改的涉民营企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财产罪等。
一直以来长三角司法政策和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受到关注和讨论,鉴于我国法制统一性和区域发展差异性并存,而犯罪和刑罚制度属于国家法律保留事项,各地的司法实践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但在符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具体裁量又是难以完全一致的。因此,各地司法政策和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客观存在,而不仅仅存在于长三角地区,但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背景下,区域内检察机关加强区域协调,推动执法司法适用标准趋近、趋同,相较于其他地区,应该说更具有紧迫性和可行性,是长三角区域法治保障的重要内容。比如,针对部分常见犯罪罪名适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长三角四地政法机关积极推进,目前盗窃罪、诈骗罪的三档数额标准实现趋同。另外,注重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引作用,上海市检察院牵头苏浙皖检察机关创刊并公开出版《长三角法治案例精选》第一辑、第二辑,助推区域法律适用标准统一。
中国式现代化是同时发挥“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的功能和作用。其中,司法机关是推进市场经济发展重要“看得见的手”之一。法律适用是否统一,既是判断法律实施效果的载体,也是判断司法是否公正最直观的体现。伴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和深化,检察权行使呈下沉趋势,检察官的独立性增强,但与司法责任制相适应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尚未完善,受个体司法能力、所处地域、经济发展水平、案件类型等诸多因素影响,阶段性适法不统一现象扩大化的风险客观存在。如何实现适用标准统一,是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之一。在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以明确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内涵为基础,聚焦具体机制建设,进一步规范检察官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推动适法统一的有效途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是司法工作的重要目标,也应认识到,法律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进步,法律适用标准也会不断发展,所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不是制定僵化的裁判标准,也不是让检察官僵化地适用法律,而是为检察官适用法律建立一个规范的工作机制。
长三角地区地域相连,人员流动频繁,经贸往来较多,涉民营企业的矛盾纠纷和违法犯罪具有跨地域性特征,探索跨区域检察保护机制尤为重要。在办案机制协同方面,应如何精细化提升长三角地区涉民营企业案件办理协作机制质效?
由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往往是跨区域的,因此企业的相关法律诉求以及面临的法律风险也会是跨区域的,这就特别需要检察机关在相关案件办理过程中有跨区域的协同机制,通过内部办案协同,对涉案企业做出更全面的了解和评估,为受害企业提供更切实的保护和服务,让办案达到多个效果的统一。很多情况下企业面临的问题不仅仅是个案的问题,更多的是行业的问题。因此,除了个案办理中的协同,检察机关通过个案或类案的办理,针对一些行业性的普遍问题开展跨区域的协同治理,在长三角经济圈统一司法标准和合规要求,甚至在全国范围内产生引领效果,能更深层次地满足企业的法治需求,为民营企业的整体行业性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长三角地区检察机关围绕协同保护民营企业会签协作制度、机制,我们要切切实实把这些制度机制细化落实到各项检察任务举措上来,具体落实到检察办案和法律监督质效上来:一是融入长三角发展一体化大局,推动把检察保障纳入到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新一轮行动方案,通过高效有效的检察协作,交出实实在在的时代答卷;二是深化落实沪苏浙皖检察机关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非法集资追赃挽损、涉案企业合规等跨区域协作机制,加强涉企案件办理联动协作,共同维护长三角地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要用好上海总部经济集中优势,依托长三角企业跨省域经营治理架构,支持属地检察机关跟进相关服务保障工作情况;三是扎实推进“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各项工作落实落地,聚焦民营企业发展保护重点、法治需求,发现并推进解决影响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问题,比如加强对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空壳公司、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问题的整治、治理和监督,通过积极能动的检察履职保障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是合作开展检察调研。围绕民营企业实际司法需求,聚焦区域内法律政策多元叠加、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问题联合开展研究,确定调研重点项目,逐步研究推动区域法律适用标准趋同。二是全面深化专项合作。聚焦长三角区域产业布局特色、法治保障需求,围绕金融安全、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惩治、“空壳公司”打击治理等当前重点工作,通过建立工作联盟、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使四地检察机关共商共研成为工作常态,推动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涉民营企业检察办案协作制度体系,不断提升区域检察协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三是联合发布涉民营企业典型案例。联合开展典型案例的发掘、应用和共享,推动实现案例库及案例检索系统共建共享;联合发布案例命名规则、撰写格式、发布流程等,会商联合或同步发布主题典型案例,加强类案适用指导。四是逐步推进长三角区域信息数据共享。从办案实践来看,长三角不同省区间的信息壁垒,一方面加大了跨区域案件办理中的取证补证难度,拖慢了案件办理速度,另一方面也增加了跨区域监督线索经营成案的难度。建议逐步探索推进长三角区域相关信息数据共享。
长三角检察机关要强化办案协作,发挥检察机关一体化制度优势,例如重大有影响力的案件中,整合区域检察力量,组成跨区域联合检察办案组,高质、高效办好跨区域案件。还可以探索建立跨区域重特大敏感、复杂案件沟通制度,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具体负责办理的检察机关应向涉案地及时通报案情,跟踪案件进展、通报社会舆情,协同处理好跨区域案件;细化办案协作标准,制定具体的操作标准案件办理标准,明确案件办理协作流程,确保各环节衔接顺畅。
当前长三角区域检察协作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需着力解决的问题。一要促进执法司法标准统一协调。长三角检察机关应当树立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理念,加强长三角地区执法司法工作情况互通,在法律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指导性案例选编方面深化沟通。深化业务交流,长三角区域检察机关可以联合举办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检察官会议、检察官论坛,探讨执法司法问题。同时,可以逐步探索建立长三角区域司法案例数据库,为区域内检察机关办理同类案件提供参考,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二要完善案件办理会商协作机制。健全管辖权会商机制,针对跨区域犯罪管辖权争议或者需要并案处理的情形,应及时沟通,在合法性的基础上,本着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和效率优先的原则,共同协商管辖权问题。完善异地取证协作机制,针对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异地取证难问题,应当针对性完善检察机关内部联络和协作机制,及时对接补充侦查的协作需求。
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对于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长三角检察机关协同开展企业合规是推动长三角营商环境一体化的重要方面。请各位专家谈一下跨区域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履职与分工的问题?
在涉案企业合规跨区域检察协作中,出现涉案企业的注册地、生产经营地、犯罪地等与办案地检察院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形,办案地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案件符合第三方机制适用条件,需要进行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的,就有必要开展跨区域涉案企业合规协作。异地监督评估的启动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由办案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委托协作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组成第三方组织,并开展监督评估,第二种是办案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直接成立第三方组织到协作地开展监督评估;第三种是通过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成员单位及其所属或者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机构的异地协作机制。在开展异地合规协作时,两地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都需要加强配合,必要的时候,在选人成立第三方组织等方面要加强协商,共同保障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顺利开展工作。
《沪苏浙皖检察机关涉案企业合规检察协作工作办法》明确了异地协作的一些关键问题。比如办案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可以会商协作地三方机制管委会启动第三方机制,第三方组织的合规考察书面报告可由协作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通过办案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转交办案地检察机关,办案地检察机关也可以通过所在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成员单位之间的协作机制,协调启动协作地第三方机制。办案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主要发挥居中协调、传递的作用。
办案地检察院应当将该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等合规材料,作为做出办案决定、提出量刑建议、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的重要参考。那么,异地进行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为保障过程公正性,应如何完善涉案企业合规跨区域协作和检察监督?
一是制定跨区域专业共享的第三方名录库。各地的第三方专业人员名录库综合考量了全面性、综合性、专业性、特色性,专业人员也实行分类管理,将专业人员区分领域,比如金融、财税、知识产权等等。但是各地相关专业人才的分布却参差不齐,对此可以设立长三角跨区域专业共享的第三方名录库,在长三角区域内共享统筹使用,上下级、不同区域的管委会之间可以跨级别、跨区域使用名录库,以发挥更大的作用实现资源共享,提升名录的利用效率和社会效果。二是制定跨区域类案合规整改评估方案和验收标准。目前想一步到位达成一揽子协议是不容易的,必须不断畅通跨区域企业合规协作的方案和标准。例如,可以签订长三角跨区域类案合规协作专项指引。通过针对涉税类案件、知识产权、数据安全、环境污染等企业多发、高发案件,采取长三角合作签订或两地分别签订专项合规整改方案指引,形成统一认识,达成一致的合规整改评估方案和验收标准。
实务上看,跨区域涉案企业合规可以优化整合检察资源,便于提高办案效率和效果。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具有一定的地域依附性,比如社会调查、第三方监督评估等环节,都需要当地市场监管、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行业协会等单位配合。如果由办案地检察机关进行异地涉案企业合规,不仅成本高而且可能存在效率低下、衔接不畅等实际困难。而委托企业所在地检察机关协助开展社会调查、第三方监督评估等工作,有助于发挥属地优势,提高办案效率。由于不同区域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评估的宽严尺度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应当加强跨区域合规专业人员的交流培训,对于跨区域合规专业人员定期就合规监督中的合规流程、合规进行培训。另外可以考虑沪苏浙皖检察机关构建资源共享平台,提取、固化、完善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办理的有益经验,实现长三角区域检察机关信息资源共享。
关于跨区域涉案企业合规的异地监督和合作监督的问题,在“委托方发起、受托方协助、第三方执行”的异地委托监督模式下,由于办案地检察院和协作地检察院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不具备法定的指导权力,如何有效对合规全过程实现监督,是亟须解决的问题。我认为,办案地检察院可以派员前往协作地实地走访,听取企业合规整改计划和第三方监控人考察整改意见。必要时还可以采用“飞行监管”模式,选取熟悉企业经营和法律知识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组成巡回检查小组,和办案检察官一起采取不预先告知方式,对第三方组织履职情况进行抽查。整改验收阶段,办案地检察院可以派员参加受委托方组织的合规整改现场听证并发表意见。鉴于跨区域企业合规听证会参与人员众多,线上听证更为便捷,也可以通过远程视频连线进行“云端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行政机关相关专业人员、第三方组织考察小组专家等参加,经过多方的全面监督、审查,对照涉案企业合规目标,对整改成效进行客观评价。此外,《工作办法》规定开展协作情况报长三角区域检察协作办公室的协作报备程序也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监督作用。
除了异地听证或者远程视频听证外,合规考察期内检察机关可以联合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实施情况开展现场调查,必要时也可以单独调查,检察机关在作出审查结论前,还是应当实地走访。对于异地协作情况,我们也鼓励办案地检察机关在协作地检察机关帮助协调的情况下实地走访,或者联合协作地检察机关实地走访涉案企业,了解企业合规整改实际情况。对于办案地检察机关来讲,还是要承担办案主体责任,要审查合规评估的过程和结论。协作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可以组织开展巡回检查、飞行检查,这样协作地检察机关也可以通过参与巡回检查,及时了解监督异地协作的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情况。
各位嘉宾围绕做实“检察护企”推进跨区域司法保护 保障长三角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发表了诸多真知灼见,为检察机关强化协作履职共识,提升办理案件和开展法律监督质效,助力长三角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益思路。希望以本次沙龙为契机,长三角检察机关紧密联动、各扬所长,以检察力量助力构筑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新篇章!再次感谢各位嘉宾的精彩分享!
原标题:《75号咖啡丨做实“检察护企” 推进跨区域司法保护 保障长三角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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